(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郭红利、陈影与阜阳法姬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利,陈影,阜阳法姬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861号原告:郭红利,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陈影,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阜阳法姬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高钊,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利、陈影诉被告阜阳法姬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利、陈影于2015年11月12日以有关证据需进一步完善为由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阜阳法姬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红利、陈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利、陈影撤回对被告阜阳法姬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郭红利、陈影负担。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