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1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海风与褚佳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风,褚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870-1号申请执行人黄海风,居民。被执行人褚佳龙,居民。申请执行人黄海风与被执行人褚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54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褚佳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海风借款本金33678元及利息(以336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褚佳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查询房产及车辆并没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8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