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738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2013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2日止。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瑛、代理检察员黄思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平(已判决)等人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二十四米街“1+1”洗发店,为索取债务将正在洗头的许某强行带至厦门市东孚镇东埔村第一农场山上处理债务关系,直至当日16时许,在许某签下以车抵押的借条后才将其释放。期间,黄某甲等人非法控制许某的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许某,致许某受轻微伤。案发后,黄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的刑事责任。并认定黄某甲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对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平(已判决)等人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二十四米街“1+1”洗发店,为索取债务将正在该店洗发的许某强行带至厦门市东孚镇东埔村第一农场山上处理债务关系,直至当日16时许,在许某签下以车抵押的借条后才将其释放。期间,黄某甲参与非法控制许某的人身自由,黄平等人殴打许某,致许某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4月28日自动到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甲、黄某乙、林某乙、徐某、曾某、陈某、叶某、黄某丙的证言;同案犯黄平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领条;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龙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龙)公(刑)鉴(法)字(2012)09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补充说明;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归案经过、投案证明书、情况说明;黄某甲的户籍证明、本院(2013)××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借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本院(2014)××刑初第××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案发后,黄某甲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对黄某甲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庭审中,黄某甲对该量刑意见亦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8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的缓刑;被告人黄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加上之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二十九日折抵刑期二十九日,即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滨人民陪审员 魏晓玲人民陪审员 高斌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闽龙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