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苍金、林加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苍金,林加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515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曜斌、黄瑜,系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特别代理。被告陈苍金,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加治,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苍金、林加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七十三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章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