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黎族,生于1995年8月10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无业。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第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同意在邓某某(已判刑)等人实施诈骗过程中帮助其取款。2013年8月28日9时至11时之间,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已判刑)等人以“淘宝网上购物中奖”为由诈骗达拉特旗居民郭某某135,790元,王某某指派邓某某(已判刑)取款,后邓某某又指派黄某某到自动取款机取款49,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叶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冒充淘宝公司工作人员给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居民郭某某发送中奖短信,向其提供三张农业银行卡以缴纳手续费、个人所得税、公证费为由诈骗85790元。以需要受害人缴纳“对应费”进行诈骗时,被告人陈某某担心此前已经提供过的三张银行卡被冻结,遂向被告人王某某借用一张银行卡,让受害人向该卡内打入诈骗款50,000元。王某某指派邓某某取该50,000元诈骗款,邓某某又指派黄某某取款,后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动取款机取款49,800元,并收取了3,000元的好处费。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海南省儋州市蓝洋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于当日被临时解压于海南省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同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押解回达拉特旗看守所,当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郭某某陈述、达拉特旗公安局案情及归案说明、达拉特旗公安局关于黄某某取款银行流水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羁押证明、达拉特旗公安局证明两份、辨认笔录、银行流水一份、视听资料、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陈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而帮助其取款,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永代理审判员 包立平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杰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