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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正超与苏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04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超,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苏才,男,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张正超与苏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002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