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8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粟道伟,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粟道伟,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56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XXXXXXXXXX负责人黄小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易杰,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XXXXXXXXXX被告粟道伟,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XXXXXXXXXXX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诉粟道伟、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对被告粟道伟、重庆市合川区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