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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丽霞与郑海成、黄清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霞,郑海成,黄清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马丽霞,女,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郑海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清艳,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马丽霞申请执行郑海成、黄清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丽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丽霞认可被执行人郑海成、黄清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德发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