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富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富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太原富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喜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玉杰,该公司经理。原告太原富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远盛装饰公司)与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绿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远盛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汾绿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车库地坪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亚太世纪花园地下车库环氧地坪工程,工程款暂定为40万元,工期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月22日为30天。进场后被告支付原告8万元,组织工人进行施工至最后一道工序之前,被告再支付原告16万元。工程完工后,经实际测量工程总价41万元,且原告已开具发票给被告,被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工程总价的95%,剩余5%作为保质金,质保期满(质保期为一年)若无质量问题,被告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原告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工程款24万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17万元及利息共计181882.7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富远盛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太原富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3、原、被告2013年12月18日签订的《车库地坪施工合同(负二层)》。4、晋城银行收款回单。5、原告自行记载的工程结算单。6、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存根联。被告临汾绿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车库地坪施工合同(负二层)》,甲方(发包方)临汾绿岛公司,乙方(承包方)富远盛装饰公司。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亚太世纪花园地下车库环氧地坪。工程地点,临汾市。工程面积约11500平方米。总造价暂按肆拾万元整。合同工期30天,工程款项结算,乙方人员及材料进场,支付总造价的20%(人民币80000元),施工至最后一道工序,支付总款项的40%(人民币160000元),验收合格一次性支付总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1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余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建设,被告也依据合同约定,分别于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22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8万元和16万元,共计24万元。在被告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原告给被告出具了税务发票。原告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41万元。对剩余工程款项,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税务发票后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及时予以了提供,原告先后给被告出具了5份共计41万元的税务机打发票。出具税务发票后,被告对欠原告工程款至今未付。审理中,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无法质证、辩论、调解,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车库地坪施工合同》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原告前期部分工程款项24万元。原告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总工程款41万元,被告尚欠原告17万元。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给其出具41万元的税务发票。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依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7万元。对原告提出被告应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在合同中未予约定支付利息的内容,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富远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7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7元,由被告临汾市绿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文杰人民陪审员 雷英俊人民陪审员 程建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行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