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宝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2668号罪犯张宝江,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宝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张宝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宝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宝江减去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二0一六年八月十九日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