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孙某、徐某与孙某、徐某分家析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0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唐晓莉,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鑫,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终字第4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孙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