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陆某某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黄胜基,四川兴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献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