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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陆某某被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黄胜基,四川兴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献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梦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