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16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王新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王新峰,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6769号原告王和平,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王新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周燕,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和平诉被告王新峰、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平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平撤回对被告王新峰、周燕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海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