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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孙秀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591-1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孙秀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法定代表人:李永辉,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金财,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孙秀方,女,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孙秀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河执字第591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秀方在银行的存款。因被请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秀方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安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传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