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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高志金与刘小斌、王明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杰,高志金,刘小斌,王明明,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异字第8号申请异议人李善杰申请执行人高志金被执行人刘小斌被执行人王明明被执行人王志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3)禹民初字第741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善杰于2015年7月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以(2013)禹法保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小斌名下轿车一辆,(2013)禹法保字第524号民事裁定书系由辛店法庭作出,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和我院审委会研究的决议,该异议应由辛店法庭审查并作出答复,裁定如下:该异议移交辛店法庭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可华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