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楚钦与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潮胜曾记餐饮店、曾俊鹏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05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楚钦,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潮胜曾记餐饮店,曾俊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53号原告:王楚钦,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林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潮胜曾记餐饮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曾俊鹏。被告:曾俊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楚钦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潮胜曾记餐饮店、曾俊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楚钦因和解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楚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楚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王楚钦负担。审判员 苏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