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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楚钦与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潮胜曾记餐饮店、曾俊鹏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05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楚钦,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潮胜曾记餐饮店,曾俊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53号原告:王楚钦,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林盛,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潮胜曾记餐饮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曾俊鹏。被告:曾俊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楚钦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东棠潮胜曾记餐饮店、曾俊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楚钦因和解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楚钦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楚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王楚钦负担。审判员 苏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子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