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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刘少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刘少卿,佛山市南海里水卿宏鞋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里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飞步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石塘村委会工业区(土名:排洪坑)。法定代表人:陈德昌,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少卿,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兴宁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里水卿宏鞋材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草场海南洲工业区西华十八亩塘,组织机构代码:78796665-X。负责人:刘淑梅,经理。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刘少卿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一路39号江南名居荣苑5座1901房(证书号:02004458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巫伟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瑞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