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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大连祥瑞木业有限公司与大连环球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祥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后革村。法定代表人:蒋尾姐,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环球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工业园2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利荣,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甘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大连环球木业有限公司系列案件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执行金额包括:标的额5331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大连环球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设备、临建厂房、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且制作了财产分配方案。2015年6月11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向我院来函,请求保全被执行人税款8,623,762.00元。如将税款交付海关,债权人将无法获得清偿。本院正在和海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3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吕  乃  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