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心宇与北京锦鸿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宇,北京锦鸿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2387号原告王心宇,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锦鸿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祁家豁子2号(南院)10号楼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李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爱华,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宇与被告北京锦鸿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心宇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王心宇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心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北京锦鸿盛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