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崔玉春与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崔玉春,男,1965年2月7日出生。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腰屯乡兴久村。法定代表人于跃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岩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李海春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0号]、原告燕子林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1号]、原告赵明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3号]、原告单国君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5号]、原告崔玉柱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崔玉春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张永辉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8号]、原告任玉河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79号]、原���崔玉江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0号]、原告马屹坤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1号]、原告付殿文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宋树德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3号]、原告史彦福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4号]、原告张晓鹏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5号]、原告马俊成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陈永峰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张国恩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宋化云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893号]���原告李印诉被告双鸭山龙海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15)集民初字第900号]等20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因诸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相同,且为同一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合并审理,案号为[(2015)集民初字第865号]。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滕曼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关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