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十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士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十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德,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安,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华晏,新疆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刘士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阿勒泰地区维多利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安、上诉人刘士新的委托代理人华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蓝文瑜代理审判员 段 平代理审判员 毛文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