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善美、黄笑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913号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近海镇。法定代表人沈琦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善美。被告黄笑颜。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善美、黄笑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3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志亮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陆爱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露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