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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商初字第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善美、黄笑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913号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近海镇。法定代表人沈琦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善美。被告黄笑颜。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善美、黄笑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3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启东市银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志亮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陆爱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露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