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蔡雯丽诉谢海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雯丽,谢海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587号原告:蔡雯丽,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谢海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雯丽诉被告谢海文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雯丽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海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雯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蔡雯丽承担。审判员 毛金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