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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蔡雯丽诉谢海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雯丽,谢海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587号原告:蔡雯丽,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谢海文,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雯丽诉被告谢海文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雯丽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海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雯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雯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原告蔡雯丽承担。审判员  毛金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