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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高民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00544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时伟,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居民。原告李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时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3月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在涟水租房居住,但被告因为犯罪被涟水法院判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刑满释放后曾答应和原告协议离婚,后因故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丁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原、被告系通过网络相识,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致使双方婚后感情出现裂痕。2012年被告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原、被告仍未能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本院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利。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双方系通过网络相识,相互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被告因犯罪被法院判刑,损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刑满释放后,原、被告一直未能共同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本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事实不予审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宋秀成人民陪审员  潘洪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