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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长通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该支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蕾,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长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与七里河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志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贺耀,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长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通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保险公司又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 明审判员 钟晓奇审判员 张林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