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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529号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被告彭玉红,女,1965年6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