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小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小字第00020号原告武某某,女,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饶某某,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饶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金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