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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900号原告李淑珍,女,回族,现年50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某,男,回族,1999年11月7日出生,某中学学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监护人马保国,男,回族,现年48岁,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珍与被告马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珍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珍以与被告马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淑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