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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宋某、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566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农民。2012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叶振伟、陈凯,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农民。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叶振伟、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12日早7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周某以买菩萨卡片为幌子,进入德清县钟管镇干山村乐善街58号丽雅丝织厂内,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该丝织厂二楼失主闻程洁家中,窃得失主闻程洁钱包内现金人民币900元。另查明,案发后,该被盗的现金已被失主自行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闻程洁的陈述,证人程某、闻某的证言,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周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周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宋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要求对被告人宋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夏辰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