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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刑初字第121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2007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10月16日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系被害人王某在白沟镇新工业园区C区271号所开的佳山箱包厂雇工。2015年6月17日下午15��许,被告人于某趁无人之机用剪刀撬开位于箱包厂二楼被害人王某卧室内的抽屉,盗走被害人放置在抽屉内的人民币10000元和美元4700元。被告人到案后,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处扣押的赃款25494元人民币现金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物证剪刀、银行卡,证人赵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交换外币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美元汇率,办案说明,黑龙江嫩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裴满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