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秋兰与刘富恒、胡玉霞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兰,刘富恒,胡玉霞,闫世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936号原告:陈秋兰。被告:刘富恒,居民。被告:胡玉霞,居民。被告:闫世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兰与被告刘富恒、胡玉霞、闫世海(曾用名:阎世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秋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建设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