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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秋兰与刘富恒、胡玉霞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秋兰,刘富恒,胡玉霞,闫世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936号原告:陈秋兰。被告:刘富恒,居民。被告:胡玉霞,居民。被告:闫世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秋兰与被告刘富恒、胡玉霞、闫世海(曾用名:阎世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秋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秋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祝建设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