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州市似锦纸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似锦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催字第36号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似锦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组织机构代码61187377-5。法定代表人林成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洪堤,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似锦纸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5656983、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晋江市金虎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省泉州市似锦纸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信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3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似锦纸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