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建其诉丁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其,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27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其,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丁涛,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银塔小区。申请执行人杨建其和与被执行人丁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2740.52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70元、执行费554元也由被执行人丁涛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建其与被执行人丁涛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以上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显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