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庹华松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3156号罪犯庹华松,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了(2012)唐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庹华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宣判后,此案上诉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作出了(2012)冀刑三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庹华松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3次,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记功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庹华松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庹华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王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