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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凤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365号罪犯彭凤梅,曾用名彭梅,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项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彭凤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追缴彭凤梅违法所得3345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彭凤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至2004年期间,彭凤梅伙同胡某以办理河南莲花味精集团公司招工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取田某等9人钱财,共计334500元。赃款被挥霍。罪犯彭凤梅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不能参加三课学习,不能参加生产劳动。自入狱以来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彭凤梅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凤梅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审判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