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廖彦波与王丹、谌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彦波,王丹,谌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138-1号申请执行人廖彦波,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丹,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谌梦勇,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廖彦波与被执行人王丹、谌梦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交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丹、谌梦勇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廖彦波支付赔偿款2911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4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王丹、谌梦���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9837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丹、谌梦勇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