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恢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彦民、王秀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彦民,王秀兰,孙顺先,邱大庆,公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恢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彦民,农民。被执行人王秀兰,农民。被执行人孙顺先,农民。被执行人邱大庆,农民。被执行人公东升,农民。被执行人孙顺先、邱大庆、公东升的委托代理人张彦民,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彦民、王秀兰、孙顺先、邱大庆、公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1)平商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