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异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案外人骆哲撤回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进,辽宁经发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90号案外人:骆哲,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董进,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辽宁经发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于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辽民二终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07)沈法执字第1000号。在诉讼中,本院于2007年5月18日保全预查封沈阳轻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路X-X号X-X-X的房屋。在执行中,本院继续预查封上述房屋。案外人骆哲以购买在先为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骆哲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卓琦审 判 员 关 兵代理审判员 史永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