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文与黄某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新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张某文,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黄某飞,女,1991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文诉被告黄某飞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文于2015年11月1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方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张某文负担。审判员 梁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肇玲第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