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商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沛县诚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商初字第0161-1号原告沛县诚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龙固镇徐济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东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知朋,原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浩,原告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负责人李晓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延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沛县诚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沛县诚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沛县诚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沛县诚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沛县诚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佑明代理审判员 王人杰人民陪审员 郝凤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