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朱乃智与陈永涛、谢祖华、李才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乃智,陈永涛,谢祖华,李才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385-1号原告:朱乃智。被告:陈永涛。被告:谢祖华。被告:李才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乃智诉被告陈永涛、谢祖华、李才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乃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永涛、谢祖华、李才宝的银行存款5.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乃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永涛、谢祖华、李才宝在交通银行的存款5.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燕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