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庄开成与王紫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庄开成,王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庄开成,男,1967年3月20日,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紫霞,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庄开成与被执行人王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存款9650元,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泽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