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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韩冬梅与昌邑市昌盛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冬梅,昌邑市昌盛粮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韩冬梅,居民。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岞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冬梅与被执行人昌邑市昌盛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坊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辛宛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