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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张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5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求是里18号。法定代表人刘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明利,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张洋,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洋、高雅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770.1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177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王 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