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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丁某、嵇某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刑终字第00086号原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农民。曾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12月2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嵇某,农民。曾因赌博行为,于2001年12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9月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由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丁某、嵇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涟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下旬至2015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嵇某在嵇某家中开设赌场,并从中非法牟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丁某现认罪服判,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某撤回上诉。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海鸥审 判 员  李贻德代理审判员  冯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