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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房兆芹与王彦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兆芹,王彦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房兆芹,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彦烽,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兆芹诉被告王彦烽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兆芹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