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房兆芹与王彦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兆芹,王彦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45号原告房兆芹,现住榆树市。被告王彦烽,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兆芹诉被告王彦烽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兆芹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