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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龚世兰与龚万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世兰,龚万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龚世兰。被执行人龚万流。申请执行人龚世兰与被执行人龚万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万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龚万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艳明审 判 员  邓裕清代理审判员  朱小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