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继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304号罪犯王继影,女,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07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继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对王继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王继影自减刑间隔期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月18日,平舆县公安局根据特情举报得知,陈自安有毒品,并交给公安人员一包毒品(检1)。公安机关安排特情人员与陈自安联系,陈让特情人员与王继影联系购买毒品。当日王继影伙同他人在安徽省临泉县凯悦王朝大酒店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收缴可疑毒品一包(检2)。经鉴定,两包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共重48克。该犯系共同犯罪。罪犯王继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继影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继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冉东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