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传玉与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玉,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2089号原告:李传玉,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杨光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玉诉被告广州市木易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玉以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且被告已全额支付拖欠工资为由,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玉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传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