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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云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891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云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云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云安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云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搜索“”